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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

代码:002411 诉讼时效:2023/10/15 停止征集
索赔条件:
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
虚假陈述概况:

1,2016年4月26日,披露《2015年度报告》
2,2020年3月26日,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 2020001 号)
3,2020年8月18日,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 号)
4,2020年10月16日,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 审理法院:
    暂无
  • 索赔额计算方式:
    暂无
  • 获赔比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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