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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奥联电子拟遭行政处罚

2024-02-19 01:53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红兵

奥联电子近日公告称,公司于2024 年 2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显示,2022 年 12 月 9 日,奥联电子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钙钛矿投资合作协议暨设立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并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从事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及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2023 年 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67 号),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技术、资金、资质,胥明军的履历、背景、既往工作研究成果等,详细说明奥联光能从事相关业务的方式、方法及可行性等情况。2023 年 2 月 13 日,奥联电子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经查,奥联电子披露的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关于胥明军及团队的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奥联电子的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过往工作业绩和核心竞争力,夸大了胥明军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大的误导性。

随着奥联电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被调查完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2月21日下午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奥联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万元罚款;对陈光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薛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胥明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对傅宗朝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蒋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