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披露业绩预告 ST浩源收到监管函
2021-08-06 17:41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2021年8月6日,ST浩源发布了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115.27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迟至2021年4月27日才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1条、第5.3.2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了上述事项,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对于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3月31日至在2020年1月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月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胡中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沈学锋、薛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注意到,截至2021年8月6日,ST浩源收盘价为4.09元。另从“天眼查APP”了解到,公司目前司法风险99条,经营风险72条。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更多征集信息详情请见: 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