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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ST康美作出相关说明

2021-05-13 17:28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红兵

5月13日盘后,*ST康美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注意到,上述公告除了披露了*ST康美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还在“相关风险提示”中称,“根据广州中院公告公示中心发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司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ST康美投资者诉讼索赔案件曾引发市场广泛关注。2020 年12月31日,*ST康美收到的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金额41.22万元。广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2月10日,*ST康美收到广州中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二人经各原告推选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3月26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收到投服中心《关于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说明的通知》。公告显示,“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50名适格投资者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历史信息显示,*ST康美财务造假一案曾震惊市场。自天眼查APP获悉,*ST康美已于2020年5月13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由于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ST康美相关涉嫌犯罪行为人员已经被移送司法机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或者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0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股票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天眼查APP显示,*ST康美成立于1997年,是以中药饮片生产、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为主导,集药品研发、生产及药品、医疗器械营销于一体的医药上市公司。

有分析人士表示,如今投资者愈发理性,价值投资观念已得人心,如果有公司信誉受损,可能会影响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公众形象,也会使公司股价充满更多的不确定性。对于当下关注*ST康美股价走势的普通投资者来说,还需注意风险,谨慎应对。

更多征集信息详情请见: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