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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ST同洲拟遭处罚

2021-03-09 20:25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

202139日,*ST同洲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13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经查明,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有: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公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合同文件、董事函件、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目前*ST同洲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429日至201910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10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ST同洲还在公告中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修订)》第14.5.2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及《关于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天眼查APP”了解到,*ST同洲目前司法风险647,经营风险38条,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更多征集信息详情请见: 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