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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案持续发酵 风华高科再被投资者维权索赔

2020-12-04 17:17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红兵

12月3日,风华高科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吴淑玲等共5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5名投资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 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共计507,013.66元,上述诉讼案件将于2020年12月18日开庭。

11月25日晚间,风华高科曾发布过类似公告,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李桂萍等共33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33名投资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7.14万元,上述诉讼案件同样将于2020年12月18日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有过判决先例。今年11月30日晚间,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谢智谋等4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被告风华高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智谋42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6,627,931.75元。同份公告显示,42名原告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121,976.47元,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本案判罚的赔付比例较高。

公告显示,投资者起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是风华高科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风华高科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并在2018年8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据“天眼查APP”获悉,风华高科是一家以电子元器件制造和配套贸易为主的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研制、生产和销售系列新型片式元器件、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专用设备及电子材料等电子信息基础产品。2020年三季度报告显示,年初至报告期末,风华高科实现营业收入29.20亿元,同比增长22.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7亿元,同比下降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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