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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重大合同 ST网力遭行政处罚

2020-11-30 10:13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红兵

11月30日,ST网力公告称,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 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北京证监局决定ST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不同程度罚款。

经查明,ST网力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ST网力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22,736.07万元,分别占ST网力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4%、18.53%和29.83%。ST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2017年4月21日,ST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ST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 6,300 万元。同日,ST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占ST网力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ST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标志着ST网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被调查完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天眼查APP”显示,东方网力成立于2000年9月,是北京地区首家上市的安防企业。有市场分析人士表示,ST网力遭行政处罚,投资者还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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