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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花: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质押

2020-09-15 17:24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

2020915日,ST金花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质押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0915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世纪金花通知,获悉202099日,世纪金花将其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4%)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后,世纪金花将根据资金需求确定后期是否继续质押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了上述事项,注意到,公司此前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后续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对于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13日至20204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43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ST金花存在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11日至2019 12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6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4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一、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吴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张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骨科中药、免疫调节类药和儿童系列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导,涉及医药物流领域的上市公司。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更多征集信息详情请见: 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