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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及时 长城影视被出具警示函

2020-04-21 21:12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红兵

4月21日晚间,长城影视公告称,因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长城影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经查明,长城影视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一、子公司股权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长城影视持股100%的子公司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所持上海玖明100%股权、上海胜盟100%股权于2019年5月7日被冻结,并于当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案金额1000万元。上海玖明和上海胜盟均为长城影视主要资产,上述股权冻结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长城影视于2019年8月27日才进行临时公告。

二、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长城影视2019年4月4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4月29日披露,4月12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5起诉讼实际于6月1日披露,5月6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5月15日、6月1日和6月15日披露,7月30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9月16日披露。

梳理发现,被出具警示函并非长城影视近期遇到的唯一风波,4月11日,长城影视曾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长城影视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0年4月10日收盘时持有长城影视,并在2020年4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本次索赔预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除了被立案调查及被出具警示函外,长城影视的经营业绩也出现大幅下滑。据2月29日发布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长城影视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504,122,544.00元,比上年同期减少65.15%,营业利润-966,506,091.42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89.30%,利润总额-960,315,596.09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02.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74,076,565.2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35.14%。

关于经营数据大幅下降的原因,长城影视称受市场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变化的影响,加之新业务与新渠道开拓缓慢,2019年度部分子公司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初步核算,部分子公司商誉出现减值现象,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其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此外,受上游行业效益放缓及融资环境下行的影响,公司融资费用及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有所提高。

更多征集信息详情请见: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